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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
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之資格條件及其聘
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
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
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