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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
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7    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
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