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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除涉及期
貨交易所之期貨商品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第三條所列其他衍
生性金融商品,並於辦理後十五日內,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從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商品特性說明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票券金融公司前項備查書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
補正者,得命其停止辦理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0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除涉及期
貨交易所之商品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以營
業人身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並於辦理後十五日內,檢具董事會會
議紀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經中央銀行
同意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前項備查書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
補正者,得命其停止辦理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