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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