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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相關規範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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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揭規範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五三九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台財融 (一) 字第 0921000989 號函,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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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相關規範(098.10.21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5241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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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揭規範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
    九一)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五三九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台財融 (一) 字第 0921000989 號函,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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