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