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
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
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但法定業
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