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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
年結 (決)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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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10.01.2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4052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
    ,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集團資本適足
    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
    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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