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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2- 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 ,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 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 ,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