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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
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9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
度及資訊安全制度;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模型。
前項三道模型之架構應使各單位瞭解其各自在機構整體風險及內部控制架
構所擔任之職責與功能,三道各司其職,並加強執行內部控制工作之單位
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溝通協調,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銀行內部控制三道模型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