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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17 條
銀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前項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銀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前項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