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
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
構。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之法人或基金。
三、同時符合以下三目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前款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