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 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主席)、總經理 、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 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