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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
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14.07.16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03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
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