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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商業銀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首次投資,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
商業銀行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投資,須取得下列書件之一。但符合資本充實
、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一定條件者,
不在此限:
一、被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之決議。
二、與被投資事業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之對象就本次股份取得簽有應賣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之相關協議或約定。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及商業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
商所為投資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現行條文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114.11.25金管銀控字第114027382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商業銀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首次投資,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商業銀行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投資,須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財務及資金
籌措計畫,並承諾落實執行,以確保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
商業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所為投資應遵行事項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