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
| 第 37 條 |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
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
| 現行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
| 第 2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辨識、評估及衡量潛在新興風險,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
| 第 25 條 |
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應辦理事項至少包括:
一、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以控管資訊安全風險。
二、督導各單位落實資訊安全制度,並確保資通系統、服務及資訊之機密
性、完整性與可用性。
三、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因應與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
應變相關機制。
四、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納入第八條第一項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