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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34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
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4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但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應處之罰鍰,
及違反第四十二條或中央銀行依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金融通
限制或管理之規定,而依第一百三十二條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
並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