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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36    條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加一倍
至五倍處罰。其予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6    條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
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