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加一倍 至五倍處罰。其予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 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