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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3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8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
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