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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3- 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33- 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