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