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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第 43 條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 ,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 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 ,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 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