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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47- 1 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7- 1 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