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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51 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1 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