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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51- 1 條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1- 1 條
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