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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