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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