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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現行條文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61 條
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