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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68    條
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推薦清算人,
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8    條
法院為監督銀行之特別清算,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
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