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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72- 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種
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
,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2- 1 條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
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