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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89    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
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
業銀行準用之。
現行條文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9    條
專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根據其主要任務,並參酌經濟發
展之需要,就第三條所定範圍規定之。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專
業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