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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
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
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現行條文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0    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
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
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