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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24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現行條文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