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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4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
據。
現行條文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