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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據法
(民國 4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 據。
現行條文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74 條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