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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