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
設。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家數:
一 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二 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 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 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善者。
五 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農漁會信用部係以農漁會
決算數為計算標準。
六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分之八或基層金融機構淨值與
資產比率不相當者。
七 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者。
八 分支機構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財政部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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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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