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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8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111.04.19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令修正)
第 8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