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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1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財政部、中央銀行
及財政部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財政部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
範,報財政部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
現行條文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中央
銀行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
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
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