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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2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會計應獨立。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
用卡業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 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現行條文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1    條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信用卡業務之會計應
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