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票券商管理辦法(民國 83 年 08 月 24 日修正)
  37   
  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買賣單位。
  前項最低買賣單位,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票券商管理辦法(092.03.18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197號令廢止)
第   37    條
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買賣單位。
前項最低買賣單位,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視實際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