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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
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
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4    條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
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
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