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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6- 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