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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1- 1 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
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1- 1 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
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