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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2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
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2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
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