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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4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1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