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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3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有效經營信用合
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之充任,信用合作社應
於充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財政部備查。但總分社經理同
等職務輪調,並符合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及第十一條規定者,不須報請
財政部備查。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