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有效經營信用合
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之充任,信用合作社應
於充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財政部備查。但總分社經理同
等職務輪調,並符合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及第十一條規定者,不須報請
財政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