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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
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
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6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
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
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