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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19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備左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
      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9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辦理。各組社員代表
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