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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第 25 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 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 縣 (市) 政府監督人員簽章。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5 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 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 縣 (市) 政府監督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