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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84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第    2    條
凡守法、健全經營且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及總資產合於擬赴國家
金融主管機關規定,並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
人才之本國銀行,其已設立國外部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赴國外設立代表人
辦事處;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赴國外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合
資銀行。本國銀行申請設立上述國外分支機構,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本部申
請:
一  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載明擬前往設立國家 (或地區) 之選定因素,包括
    當地之政治、經貿、金融情勢;我國與當地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性
    形;當地適用於外國銀行之金融法令規定 (包括對於外國銀行申請設
    立分支機構之程序及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我金融主管機關得否
    蒐集該分支機構財務、經營狀況等資料,以合資方式設立者,其出資
    比率之規定等) 及賦稅法令規定;我國銀行在當地已設立分支機構之
    情形及其經營概況分析;該銀行已設立海外分支機構之家數及營運狀
    況分析;擬設分支機構之經營風險評估及效益分析。
三  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市場定位及未來發展計畫、已
    儲備具有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之人員名單 (
    詳列各項學、經歷) ;申請設立之國外分支機構之內部組織分工、在
    全行之隸屬關係圖、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預定負責人及遴派理
    由;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資金來源去路表,並敘明
    其預估基礎。
四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申設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檢附 (三) 、 (四) 兩項文件。
 (編:附件一請參閱財政部公報第 33 卷 1661 期 35763 頁)

現行條文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108.02.12金管銀國字第1070121860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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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國外分支機構,指本國銀行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分
    行、子銀行及合資銀行。